发表《关于签署股权收买协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》称,拟以现金方法向刘见、刘良跃收买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%的股权。2021年10月16日,发表《关于中止股权收买意向书的公告》称,因商场微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,2021年8月25日决议中止本次收买,随即与买卖对方就中止触及的相关事项做了屡次交流洽谈,直至发表日,两边就中止相关事项达到共同。
你公司未及时发表收买意向的中止公告,该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的规则。依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。你公司应当采纳比较有用办法,强化依法合规认识,进步标准运作水平缓信息揭露发表质量,并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。
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